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校科技处
2014年11月25日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楼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鼓政综〔2014〕41号
各街道办事处、洪山镇政府,区直各办、局(公司),洪山科技园、福州软件园:
《鼓楼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已经区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7日
鼓楼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增强鼓楼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支柱产业主导产品的技术含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以及《福州市扶持和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鼓楼区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从区财政科技投入经费中列支,并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适度增加。
第三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区科技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区财政局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600-700万元,用于专利奖励、专利实施与产业化、专利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 扶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专利申请及授权的奖励;
(二)专利产业化项目的资助;
(三)知识产权执法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及人才培养、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及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补助。
第六条 凡第一申请人为本区所属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及实施专利产业化的,依照本办法参与评奖或申请资助资金。
第七条 申请产业化资助的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及本区的产业发展方向,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项目实施地在鼓楼行政区域内,且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生产条件;包括在本区有实施场地、有必要的设备、实施专利技术的研发人员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等。
第八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资助或奖励。
第九条 对本辖区内当年申请专利及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或个人,下一年度集中汇总统一发放。
(一)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的,每件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
(二)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
(三)对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通过PCT程序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每件奖励人民币2000元。对向两个以上(含两个)国家或地区(组织)专利机构授权的同一专利,补助最多不超过两次;
(四)对获得香港、澳门、台湾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具体奖励金额参照上述获得国外专利的奖励额度执行。
第十条 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给予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给予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给予获得市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第十一条 专利产业化项目实施:
(一)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开发及其推广应用,经有关专家评审,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及产业化水平具有特殊意义的专利项目,可申报区本级科技项目,并给予优先扶持;
(二)被确定为国家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事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资金;被确定为省级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事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资金;被确定为市级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企事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资金。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试点(示范)企事业单位荣誉的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助差额;
(三)鼓励支持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专利信息化应用推广,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事业实施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化应用与建设的,对提升企事业整体技术创新水平及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具有重大意义的,可通过申报区本级科技项目,并给予优先扶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保护列入扶持范围,包括: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交流和协作、展会知识产权保护;
(二)专利行政执法能力建设;
(三)知识产权法律援助,建立专利案件专家咨询诊断、专利预警机制等。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列入扶持范围,包括:
(一)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包括“2·21福建省知识产权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科技三下乡”、“科技宣传周”及各种展会知识产权宣传咨询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主题的专项宣传活动;
(二)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包括举办知识产权管理保护专题培训、研讨会、论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对外交流等。
第十四条 开展知识产权战略与发展规划、知识产权专家顾问团活动,以及知识产权宏观管理政策等研究、制定,支持行业协会、知识产权学术团体等社团组织开展咨询、研讨交流和法律维权等服务。
第十五条 鼓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的专利代理机构在辖区内开展专利培育、咨询、培训、检索、申请代理和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对帮助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代理申请专利年度折算后数量(折算后数量=发明×70%+实用新型×20%+外观设计×10%)居前三位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同一个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资助不重复颁发。扶持、奖励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为申请的有效期限。
第十七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退回,且 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或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鼓楼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 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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